诚信原则不仅是基本法律原则也是最基本的什么原则

如题所述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固定的意义,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含义不能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它属于一般条款,外延和内涵都不确定。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当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和生活资料。第一种方式是用已有金钱投资牟利;第二种方式,是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换取报酬;第三种方式,是用自己的体力劳动换取工资。
靠这三种方式获取利益,即为诚实信用,是正当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法律绝不允许靠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获得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之特征在于,其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它是概括的、抽象的、无色透明的。它所涵盖的范围极大,远远超过其他一般条款。它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
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称之为bona fides。在法国,善意诚实称之为bonne foi,在《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2016年法国债法修正后,条文序号变为第1104条)第3款规定,合同应以善意履行之,此谓之善意及诚实信用。彼时该条款主要为倡议性,是因为制定法国民法典时,正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放任为时代的潮流,在此思想的指导下,上述条文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在法律实践上很难有实际的意义。
等到德国和瑞士制定民法典时,立法潮流已经从法国民法典的自由放任有所改变,开始注重社会本位,也称团体本位,遂逐渐明文规定诚实信用条款,其适用范围扩张至整个民事领域。
《德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作为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瑞士民法典则进一步扩大到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应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第242条规定:“债务人负有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信义,以为给付之义务。”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这就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民法中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