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军转前社保如何计算

如题所述

各市(地)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岗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至2004å¹´6月30日,企业补缴个个帐户规模调整前统筹基金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及利息,军转干部补缴用于补记个人帐户中个人应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2004å¹´7月1日后企业和军转干部按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
(二)为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可单独为军转干部参保,企业和军转干部按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为军转干部单独参保缴费仍有困难的,应先缴纳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及利息,企业缴费其余部分可由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
(三)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军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对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在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下发前(2003å¹´9月30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2003å¹´10月1日起,应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发基本养老金。2003å¹´9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凡企业军转干部按规定缴费和补缴个人帐户部分和利息,企业足额缴纳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及利息(或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企业军转干部在下岗期间领取生活费和生活补助金的,以领取生活费和生活补助金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当地规定由企业负责缴纳。
(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应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问题
(一)困难国有企业的军转干部(包括已经改制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根据本人意愿,可随时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按国家有关提前退休人员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减发基本养老金,减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黑办发〔2004〕16号文件规定补助标准的,按黑办发〔2004〕16号文件规定补助的标准计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二)2003å¹´9月30日至黑政办发〔2003〕61号文件(2003å¹´12月11日)期间,困难国有企业中超过或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条件的军转干部,可按本人申请的符合政策规定退休时间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的退休时间的下月起,按照有关规定补发基本养老金。补发基本养老金时应扣除领取的在岗工资补贴、下岗和失业的生活补助金。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到退休时止,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计算。
2003å¹´12月11日以后,超过或达到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条件的,以本人申请提前退休时间为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申请的当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为其核发基本养老金。
(三)按照劳社厅函〔2001〕125号文件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含从事过特殊工种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只能按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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