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吉祥相伴定期保险属于寿险,即人寿保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吉祥相伴定期寿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 保险金额的 10%;
② 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扩展资料
泰康吉祥相伴定期寿险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泰康人寿-泰康吉祥相伴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