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对于营改增的企业您有确定的相关法规作为依据吗?
追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此公告已对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