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行贿?

张三托李四办事,要找王五(国家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但李四是骗子,根本没有给张三办事,请问张三构成行贿罪吗?

不一定,有条件的,主要是看有没有给王五财物。如果只是口头上说一下,是不构成行贿的。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客观构成要件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利用),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二是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四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任何性质、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都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行贿人虽然符合晋级、晋升的条件,但为了使自己优于他人晋级、晋升而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应认定为行贿罪。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时,即使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例如,甲为了获取某项工程,向国家工作人员乙交付20万元,打算获取工程后再索回。乙收受20万元后,将工程交给甲。甲完工后,以告发相要挟,要求乙退回20万元。乙担心甲告发.将贿赂款退还给甲。甲的行为不仅成立行贿罪,而且另成立敲诈勒索罪。

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仅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例如,前述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再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又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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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4
构成,见09司考卷二第91-94题解析。
第2个回答  2010-06-04
已经算是行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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