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感染骨髓炎是谁的责任?

我是2010年1月20号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了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入县医院后8天进行了内固定+植骨术,术后5天发现切口上方感染,高热,加强抗炎治疗,2月10号进行引流术,继续加大抗炎治疗,2月13号一直到22号每晚高烧40度左右,在2月23号又换了一种抗生素,高烧才退,一直到2月26号伤口未愈合,无奈转上级市医院继续治疗,2月26号早上8点转入市医院,下午16点确诊骨髓炎。在我未转院之前,医院在病历和出院小结上都没告知我已经患了骨髓炎。这种情况县医院有责任吗?我怎么才可以找出证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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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医疗事故:骨折术后感染骨髓炎-辽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1 阅读数:146
邢台医疗事故:骨折术后感染骨髓炎-辽宁律师(2017)冀0532民初626号

2015年11月15日20时许,因原告不慎砸伤左小腿,入被告邢台XX 医院治疗。初步诊断: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被告给予原告左小腿石膏外固定,嘱其抬高患肢冰敷,主被动活动各足趾,液体消肿,促进骨折愈合等综合治疗。待肿胀消退后,骨折处建议行手术治疗。2015年11月26日,被告为原告行胫腓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术后对症治疗。术后出现切口持续渗出并部分裂开,行清创负压吸引术。因术后效果不佳,刀口裂开,原告要求转院继续治疗。2015年12月13日,原告转院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左小腿外伤术后,皮肤软组织缺损。2015年12月18日,该院在最关内麻醉下行左小腿扩创、胫后动脉穿支皮瓣修复术。术后石膏外固定并给予抗炎、活血治疗。2016年1月8日,原告自动出院,又回到被告邢台XX 医院住院,并于2016年1月12日办理了出院手续。被告邢台XX 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载明: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胫骨骨折术后感染;左胫骨骨折后切口愈合不良。原告出院后,认为被告对其治疗措施不当,应承担对其损失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本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在给原告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作出京正[2016]临医鉴字第2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邢台XX 医院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韩XX 左胫骨骨折术后感染的损害后果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系数值建议为40%-60%。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冀053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邢台XX 医院承担原告韩XX 各项损失60%的民事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3月14日,原告因左小腿骨折术后1年余、左胫骨皮肤破溃流脓病症,入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胫骨骨折术后;2.左胫骨皮瓣修复术后;3;左胫骨骨髓炎。该院行左胫腓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扩创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活血、促伤口愈合等药物治疗。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出院,共计住院22天,共支付医疗费19503.90元。至后,原告再次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3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韩XX 因不慎砸伤左小腿,入住被告邢台XX 医院治疗,期间出现左胫骨骨折术后感染临床症状和体征。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京正[2016]临医鉴字第2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左胫骨骨折术后感染的损害后果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系数值为40%-60%。本院结合病例和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状况,综合判定,被告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

原告韩XX 在本次住院中,行左胫腓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扩创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活血、促伤口愈合等药物治疗,是因以前所患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胫骨骨折术后感染、左胫骨骨折后切口愈合不良病情发展,而采取的进一步治疗措施。故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本次治疗行为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辩称“原告住院诊治的是骨髓炎,该病变不是答辩人原诊治行为所造成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XX 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韩XX 各项损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8351.12元。

二、驳回原告韩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医疗事故:骨折术后感染骨髓炎-辽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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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8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2个回答  2010-06-06
应该是医院..我和你一样..和医院打官司是很难赢得!!因为术前你已经签了手术过程意外的字!!等等... 只能自认倒霉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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