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高压架空线路拉线坑埋深是多少?

35kV高压架空线路拉线坑埋深是多少?
有什么规定或者计算公式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35kV 

and umder over head power level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173—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91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参考资料:http://wenku.baidu.com/view/4b31d9d233d4b14e852468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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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35kV
and umder over head power level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173—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91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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