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省委书记和省长有任期的,五年一届。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二十七条规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扩展资料
省长主要职责:
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省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长这一名称自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出现。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省的行政长官。初称民政长。民国三年(1914年),袁世凯改为巡按使。五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改为省长。由于军阀专横,省长号为民政长官,实权有限。国民党统治时期,改省长为省主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省委书记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共产党章程-总 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