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评定分离式评标

如题所述

评定分离,即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事实上在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中,评标和定标本来就是分离的,“评定分离”这一概念实则强调改变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从而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

所谓“评定分离”,就是要改变以往评标定标全部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主要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

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

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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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30

“评定分离”改革加速,招标人定标权回归、主体责任再强化-工保网


评定分离,即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事实上在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中,评标和定标本来就是分离的,“评定分离”这一概念实则强调改变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从而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


该模式最早试行于深圳,2011年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中率先提出了“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此后江苏、四川、浙江等地也相继出台推行“评定分离”政策。



2019年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以来,“评定分离”在更大范围逐步落地。近日广州市开启“评定分离”改革、义乌市将试点经验在全市复制推广,也将推动招标投标机制不断发展。


1、“评定分离”意在解决招投标领域诸多问题


在评标定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具有评标裁量权、定标推荐权,招标人具有评标参与权、定标决策权,两者相辅相成。而实务中却出现了评标结果等同于中标结果、以专家定标取代业主定标的倾向。


这一方面造成评标委员“权大于责”的结果:评标专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却无法承担权利背后隐藏的责任,而由招标人承担其评审行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招标人负责制”的落实:招标人的择优意愿得不到充分体现,中标结果由专家决定也容易成为招标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与此同时,个别评标专家存在的打分不公、权力寻租等情况,还会引发挂靠、串标、围标、明招暗定等长期存在于招投标领域的“顽疾”。



“评定模式”重新界定评标和定标两个环节的责权归属,旨在解决权责错位引发的种种问题。围绕评标委员会,义乌市不再要求专家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仅由评标专家评审标书、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广州市则指引评标委员会采用“通过制”或“有限数量制”的方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让评标专家回归到专业顾问角色。围绕招标人,义乌市赋予招标人充分的择优权,引导其在“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下选择一个有实力、讲信用、报价合理的中标人;广州市则指引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通过评分或“记名投票+撰写评语”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将定标权还给业主。



2、“评定分离”有望改善招投标领域现状


从深圳、义乌等地的先行试点经验看,“评定分离”的主要成效包括投标报价趋于合理、企业履约行为更加规范、挂靠转包行为以及围绕评标专家的围标串标行为得到一定遏制。



在投标报价方面,低价抢标现象得到缓解。统计数据显示,深圳市工务署的评定分离项目在2011-2014年间,投标报价平均下浮率比上年度降低约4%;义乌市评定分离办法实施以来,全市招投标平均中标让利率达12.03%。“评定分离”引导招标人在综合考虑价格因素、方案因素、答辩因素、团队因素、性能因素和资信因素的基础上定标,招标人的定标结果也进一步引导了投标企业合理报价、有序报价。


在承包履约方面,企业诚信意识普遍加强。“评定分离”下信用记录不佳、履约表现不好的承包商在定标环节很难得到业主认可,因此自改革实施以来,义乌市建设单位普遍反映施工、监理单位的履约行为比以往更加规范,还有投标企业主动通过整改修复企业信用等级;深圳市通过将投标人诚信表现引入评标体系,市场诚信好、履约能力强的企业更能够凭借业绩和信誉获得业主、市场和行业的认可。


在寻租治理方面,“评定分离”一方面抑制了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的利益输送链,围绕评标专家的“公关”现象有所缓解;另一方面加大了投标人挂靠多家企业投标的风险,投标人围标串标、挂靠转包的冲动大大降低,以往大型项目动辄有数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投标的情形有所收敛。



3、“评定分离”制度的创新与探索


当前,“评定分离”的推行以地方为单位,各地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因地制宜探索出了不同的评标与定标方法。



深圳“评定分离”制度设计可以总结为:定性评审是基础,票决定标是手段,评标公开是保障。具体而言,评标委员会不进行定量打分,仅将综合评审意见提交定标委员会决策定标;定标委员会参考评标报告、结合项目实际,采取票决方式定标;公示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以及评审结果,确保评标在阳光下进行。


广州“评定分离”制度探索可以概括为“通过制”或“有限数量制”评标+评分或“记名投票+撰写评语”定标+“三重一大”决策。不同于深圳,广州市明确评标可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的方式,也可将两种方式组合使用;还要求将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义乌“评定分离”则紧扣“招标人负责制”这一核心,围绕权责统一准绳,通过引导招标人在“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下选择一个有实力、讲信用、报价合理的中标人,严格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和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项目终身负责制规定。


当然,“评定分离”改革也需正视投标人的“公关”对象转向招标人、招标人的定标权面临监督挑战等问题。因此,一方面招标人应该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评定分离”过程的规范透明;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应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机制,结合地方实际创新监管机制,指导制定科学、公正、高效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0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即不得被补充、修改,这是一条基本规则。但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对于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中国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然而,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 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改变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主要条款等内容。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例如,在挖掘机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发动机冷却方式为水冷,某一投标人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该投标人坚持说是水冷发动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3-20

评标和定标是评标阶段的两个环节,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所谓“评定分离”,就是要改变以往评标定标全部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主要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

特点:一是限制招标人设置同类工程经验和业绩,降低门槛,从制度上消除围标串标和“量身定做”招标的可能。二是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评标专家意见只作为专业评审咨询意见,且只能采用定性评审,不进行定量的打分,不推荐前几名候选人,所有合格投标人都可以进入定标环节,评标专家不参与最终决策。三是定标过程采用票决制或抽签制,保证定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4个回答  2018-03-09
“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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