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1-04
乔法官说法乔法官: 我是一家美容公司的员工。公司是私营企业,老板和几个朋友一起投资开的,效益原来还不错,但后来公司附近开了好几家类似的美容中心,我们生意就清淡了,员工工资也好几次没及时支付。后来老板决定关闭公司。在关闭美容公司前,老板已经着手开另一家生活服务中心了。老公司关闭的同时,老板就叫我们到新地方上班了,工资待遇也和原来一样。这样做了半年多,新公司又出现了同样的状况。这次,老板连着几个月都只支付了我们一半工资,虽然他总是答应尽快补发,但总是只听声响不见行动。我们都是打工的,耗不起,就提出了辞职。因为在老板手下前后工作了快三年多了,我就提出要求老板结算拖欠的工资并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老板讲我是被新公司重新录用的,我在新公司只工作了半年多,最多只能给一个月的补偿金,并拿出了老公司的退工单。我从未收到过退工单,到新公司工作也是老板安排的,当时原来的合同还没到期,老板也没讲过与我们解除合同重新聘用,也从没给过我补偿。难道我以前的工龄作废了?请问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读者 小张小张: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提出辞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你系因单位拖欠工资而提出辞职,符合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而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与劳动者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直接相关。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何确定本单位工作年限是你与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情形包括: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及其他合理情形。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首先要考虑调动是否因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其次,要考虑原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办理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从你所述,在原劳动合同未到期时,你因原公司关闭被安排到新公司工作。新老公司股东相同。此种劳动关系的变化并非出自你本人意愿,同时原公司当时亦未为你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亦未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