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四十三条的区别?

如题所述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这完全没关系啊~一个说的是审判人员要处理证据,一个是说认定原告的撤诉和缺席判决啊~

解释下143条,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出庭的话,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缺席判决一般就是认定原告的诉讼理由是成立的,会判的有利于原告。对于原告来说,原告是不能缺席判决的,因为原告是提出要求的一方,他不在法院没法判决的嘛,所以对于原告,只有撤诉的说法,没有缺席判决。所以原告不到庭,中途退庭等行为,会被认定为撤诉。

所谓的反诉,就是原告告了被告之后,被告也告原告,(比如,原告拿借条来告被告,要求被告还钱,被告认为原告借条是假的,可以提出反诉,告原告伪造证据)。
在反诉之诉中,原诉的原告就成了被告,对于被告来说,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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