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原则上不得留级。学生及其家长主动提出、确有需要的可以留级。
小学一、二年级取消留级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逐步取消留级制度。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留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三年)仍不能升级,而又未满十六周岁者,应继续随班就读,可也转入初职班(校)学习。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体育、音乐因生理缺陷等原因,经校长批准免修,不予计算,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扩展资料:
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条 学生升入初中,学籍档案应当在新学年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至初中。小学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升入初中的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一条 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年限。小学阶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二条 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校征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意见,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留级。对留级的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在小学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报区县教育局核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级
现在的义务教育,为什么不再让孩子留级?看完终于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