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问题

2008年6月,项某所在单位(某镇治安联防队)为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同年12月10日,项某在值班巡查中左脚被意外碰伤,进而左下肢大面积肿胀便被送进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向某被诊断为糖尿病2期和急性坏疽,不得不进行左大腿中下1/3截肢手术。出院后,项某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决定支付医疗费用和住院补贴合计人民币2260元,但拒绝了项某意外致残给付的索赔要求。保险人认为,导致项某截止的近因是糖尿病而非意外伤害,至于给付医疗费用等是对项某的照顾性补偿。为此,保险人还出具了“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是糖尿病引起周围血管病变导致足部坏疽。项某对保险人的处理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例思考:(1)本案的近因是什么?(2)若正如保险人主张的那样,近因是疾病,那么脚部碰伤算什么?(3)你认为没有脚部碰伤的意外事故项某这次会截肢吗?(4)你是否认为脚部碰伤加糖尿病导致了项某的截肢?(5)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1、本案的近因应当是糖尿病2期和急性坏疽。意外碰伤不应当属于近因;

2、脚部碰伤只能算是意外事件。

3、我认为没有脚部碰伤的意外事故,项某这次也会被截肢。因为糖尿病2期和急性坏疽可以引发组织坏死,引发截肢的后果;

4、不应当认为脚部碰伤加糖尿病导致了项某的截肢,因为从案例陈述可以看出,脚部碰伤仅仅是外部的小伤害,不足以引起截肢的严重后果。

5、我认为,法院会认定,项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脚部碰伤属于意外事件,但是截肢是在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本身的病变,显然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按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鉴于保险人决定支付医疗费用和住院补贴合计人民币2260元,属于保险人的自愿行为,法院不做强制要求,予以认可。因此,法院会驳回项某要求意外致残给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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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6
我认为,法院会认定,项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脚部碰伤属于意外事件,但是截肢是在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本身的病变,显然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按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鉴于保险人决定支付医疗费用和住院补贴合计人民币2260元,属于保险人的自愿行为,法院不做强制要求,予以认可。因此,法院会驳回项某要求意外致残给付的诉讼请求。
第2个回答  2010-06-06
他截肢的近因不是脚意外受伤导致的,所以保险公司不会赔的
第3个回答  2010-06-06
小卡律师说的基本正确。
第4个回答  2021-05-11

保险学_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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