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

我国历史上各朝对于国内各地加强统治管理的措施有哪些?
比如:清朝设立伊犁将军管理天山南北.
要我国各朝详细资料。有重谢!!

1.夏商的地方行政制度:侯、伯等的设立。

2.西周的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分封诸候的制度。它形成于夏商时期,西周时得到进一步发展。分封制的主要内容: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候国,拱卫王室;诸候要服从周王的命令,按期向周王贡献财物,并随从作战。

3.郡县制的全面推行:
(1)建立: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全国分为36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
(2)建立地方官僚机构: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郡守定期向丞相汇报工作。县的长官称县长或县长,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财政、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和县令、县长都由皇帝直接任命

4.从汉至元的地方行政制度:
(1)汉朝:汉初,地方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往往还是郡县、封国并存。封国是朝廷的依靠力量,但有时也会与朝廷对抗。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汉武帝颁布“推恩令”, 规定诸侯王死后,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他子弟分割部分土地为列侯,列侯归郡统辖。结果,王国越分越小,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2)唐中期:朝廷在地方设置了许多节度使。节度使名为朝廷藩镇,实际上在政治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经济上控制着财权,军事上拥有强悍的武力,往往发展成为割据势力。结果,唐中期安史之乱后形成的藩镇割据局面,持续一百多年,严重削弱了中央集权。

(3)北宋:军事上,兵权收归中央,充实中央禁军;行政上,文臣担任地方长官,同时设通判负责监督;财政上,地方赋税大部分由中央掌控。结果,改变了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局面,加强了中央集权;但是也形成了冗官、冗兵和冗费的局面,为北宋埋下了积贫积弱的祸根。

(4)元朝:实行行省制度。行省长官由朝廷任命。行省之下,分设路、府、州、县,边远民族地区设宣尉司进行管理。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权,但行使权力时受到中央的节制。

5.明清:明—废行省设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财政;按察司管监察司法,都司管军政);明朝在西藏实行僧官制度(最高僧官是法王);土司制度(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宣慰司、土知府长官)与“改土归流”(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袭、可调动的流动官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但明朝时西南大部分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 。

清朝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雍正帝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
清初设立—十八行省五将军辖区(黑龙江、吉林、盛京、乌里雅苏台、伊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青海、西藏)一个盟旗(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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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5
西汉宣帝神爵二年(前60)置“西域都护”,为驻守西城地区的最高长官,控制西域各国。东汉、魏、晋时又有都护、都护将军,广州有西江都护与南江都护,专征讨之任。唐自太宗至武则天时,先后设置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六个“大都府”。每府设大都护、副大都护(或副都护),管理辖境的边防、行政和各族事务。元代都护府设有大都护、同知、副都护,为主管畏兀儿(维吾尔)族和汉族之间诉讼事件之司法长官。
元朝皇帝设置了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区军政要务。这一机构的人员选用,由皇帝决定,它的报告直接送给皇帝。掌握宣政院实权的是“院使”,一般由中央政府总理全国政务的右丞相兼领。 在西藏地区成立了地方军政机构,名为“宣慰使司都元帅府”,隶属于宣政院。宣慰使司下面还辖有管理民政的十三个万户府、千户所等。所有机构和官职的名称都是元朝中央规定的。元朝在西藏驻有军队,并由一位王子及其后裔率军驻守西藏地区的东部边缘,逢西藏有事,即可就近入藏,以尽镇戍边疆的职责。
明朝
在南方的少数民族地区,先是实行元代以来的土司制度,对归顺的各少数民族首领授予世袭官职,由他们自行管理所辖地方。后来又实行「改土归流」,把土司辖区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范围,这有利於国家统一的发展。
在北方、东北和西北地区,明政府主要设置军事机构镇守,例如设置都司和卫所,以巩固国家的安定和统一。
另外,明政府也鼓励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经济文化上的往来,如移民屯垦、贸易互市、兴建学校、推行儒学等等举措,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清朝:中华民族共同体更进一步稳固发展
由满族建立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继元朝之后,又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由於满族统治者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稳定边疆,并对汉文化和各少数民族文化采取了更为宽容、开放的态度和政策,使民族关系、民族融合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从而加强了各民族的相互认同感。
从顺治帝起,清朝统治者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首先肯定了汉族文化的先进,采取了向汉族人学习,学习他们的习俗、文化,重用汉族大臣,开科考,修孔庙,拜孔子等一系列行为。 康熙不仅继承了顺治的政策,还亲下江南,拜明孝陵,以安汉族人的心。从那时起,一品大员,如上书房大臣等,一改无汉臣的历史,重用汉臣。如张廷玉,历三朝,居首辅四十余年。这些做法是空前绝后的。
理藩院
清代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清以前历代封建王朝对于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只设官员兼管,不设专署。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由承政、参政主管;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雍正时定以王、公、大学士兼理院事。乾隆改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前,兼办对俄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月,改为理藩部,清亡遂废。 康熙二十六年(1697),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

明初,太祖朱元璋颇重视对东北边陲少数民族的治理.洪武三年(1370年),在辽东设立了定辽卫都卫.八年(1375年),改定辽卫都卫为辽东都指挥使司,管理辽东25卫,138所,二州一盟.
永乐七年(1409年),在黑龙江特林地区设置了奴尔干都司,所辖的著名卫所有建州卫,海西卫,兀者卫,囊哈儿卫等.成祖朱棣派遣宦官亦失哈到奴尔儿干都司进行慰问与巡视,增进了边区民族与明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系.
永乐十八年(1420年),明朝迁都北京后,加强了对东北地区的经营.从洪武到正统年间,先后在东起库页岛,西至斡难河,北自乌第河,南濒日本海等广阔地区,建置了184卫.这对东北边疆的开发建设,以及边区与中原的经济文化交流,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对东北女真等民族,明政府采取了招抚,羁縻与分而治之的政策.政治上,明政府委任部落酋长,首领充当卫所长官,申明职守,给予敕书,又称玺书."官其酋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职,给与印信,俾仍旧俗,各统其属"①.各卫所要对明政府履行各项义务."时以朝贡",卫所官员要定期进京述职,奏报地方治乱.建州,海西女真每年冬季从开原入京朝贡,贡品主要有人参,貂皮,海东青,马匹,珍珠等地方名贵土特产.
明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羁縻卫所制度和土司、土官制度,促进了中华多民族的统一和发展。
第2个回答  2010-06-05
唐设立西域都护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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