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察院认为罪名不成立,受害人去控申有时间限制吗?

刑事案件检察院认为罪名不成立,受害人去控申有时间限制吗?

  刑事案件检察院认为罪名不成立,受害人去控申的时间限制,按照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刑事案件追诉的时效。而法院受理后的宣判也是有期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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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5
没有,但是控告申诉难度较大,与其控申,不如找一位专业从事刑事领域的资深律师为你审查研究检察院为何认为案件罪名不成立,更适合一些。望采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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