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3月7日提出的书面离职申请,新公司要求我21号必须带上离职证明报到,但是现在的公司要求我满30天才能走,和公司签署的合同上写着:正式员工提前30日提出书面通知,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的,需要交相当于未通知天数的工资(按上月工资标准计算)的代通知金。
这是否意味着,我只要交代通知金,就可以提前走,公司没有权利阻止?
公司不按照合同做的话,我该怎么办?请明白人给点建议。急!!!!
我现在是想提前走,能否按照合同,给公司交代通知金,然后提前走人,不然我拿不到离职证明。
追答当然也可以,公司和你要通知金没有任何法律i依据,对你有利的就是能尽快离职,和下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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