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办理期限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请求回避权、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公安机关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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