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

如题所述

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迫切要求。中共中央于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首次提出了询问和质询制度,使得询问和质询作为一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制度安排。
一、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询问或质询主体
询问或质询主体是指谁有权提出询问或质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内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就是指省(市区)、地(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党委委员和纪委成员,而党的其他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其它党员(包括党代表在内)都不在询问和质询的主体之列。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乡镇党委成员等等都不在询问和质询的主体之列。
2、询问或质询客体
询问或质询客体是指接受询问或质询的对象。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询问或质询的对象应当分别是其所在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3、询问或质询内容
询问或质询内容是指询问或质询所指向的客观对象,它既是询问或质询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询问或质询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提出询问和质询的内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4、询问或质询方式
关于询问或质询方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询问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但质询则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
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询问或质询的提出与受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于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询问或质询必须署真实姓名;有关部门对于询问应当作出说明,对于质询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二、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构想
从现行询问和质询制度来说,还存在着一些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需要明确一个接收询问或质询的专门工作机构;需要对询问或质询的客观标准做出明晰规定;询问或质询的程序性规定还要更加细致化;以及平衡询问或质询主体和客体的权责关系。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关于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构想。
1、询问或质询主体
党内询问和质询的现有主体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目前询问或质询的主体范围太窄,不利于加强监督的初衷。我们认为,近期可以适时启动党代表在党代会期间的询问权,以提高党代表审议党代会报告、纪委报告的质量;同时进一步明确在行使询问或质询的过程中,主体享有以下权力:一是询问或质询权,即质询人有在公开举行的质询会上依据事实质询对象提出疑问、弄清事实的权利;二是表决权,即质询人有针对质询对象的答复表示满意与否的决定权;三是追究权,指在质询程序终结时,质询人享有提出追究质询机关负责人相应责任或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的权力。此外,还应使质询主体享有受法律保护权、事前知情权、事中列席权、事后反馈权等。
2、询问或质询客体
在现有的基础上,配合适时启动党代表对党代会报告询问制度的要求,询问的客体可增加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另外,在所有询问或质询过程中,询问或质询对象主要负有两项义务:一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询问或质询案所提出的问题如实做出答复;二是严格执行质询人对答复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3、询问或质询内容
询问或质询内容应当是询问或质询对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条例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地方党委、纪委委员只能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而不能对全会决议、决定本身提出询问或质询,也不能对党委、纪委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询问或质询,这一规定应当坚持。考虑到启动党代表在党代会中的询问权的要求,询问的内容还应包括党代会上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4、询问或质询受理机关
就询问或质询议案的受理而言,应该有明确的受理机构或对象。如可以明确规定由询问或质询主体所在委员会的办公厅(室)接受并转达和督办,由被询问或质询的具体对象受理。
5、询问或质询程序
质询程序是指行使质询权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一般说来,质询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四个阶段:提起阶段、受理阶段、答复阶段、处理阶段。需要对这四阶段的程序都做出合理细致的规定。
可以预见,随着党内询问或质询制度在党内的实行以及相关配套实施办法、措施的完善,必为加强和改善党内监督、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进程发挥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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