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不满18周岁可以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吗?

如题所述

未成年人不得被列入失信名单。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我国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将法定成年年龄规定为18周岁,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概念的年龄上限一致。由于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完全,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特别是履行法律行为能力都是有所欠缺的,尤其是对是非曲直的辨别能力处在培养阶段,如果人民法院不考虑其群体的特殊性,对失信被执行人一律都列为黑名单,体现的不是法律的平等和尊严,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和冷漠。未成年人的失信行为虽然触犯了国家法律,造成其失信行为既有其不懂法律等主观原因,也有心智不成熟等客观原因造成。但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和行为等多方面的特殊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均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方面进行了特殊保护。因此,对失信的未成年人,考虑其人格是可以塑造的,也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适时通过司法解释厘清未成年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特殊主体,明确未成人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治精神。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儿童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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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11
被告不满十八周岁,如果法院判决承担责任,说明被告有履行能力,比如被告有财产,被告已经满十六周岁,并且以自己的能力独立生活,在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就可以将被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第四条已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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