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问答中所知我们现在规定的利息利率是24%,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这类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给予法律保护。有些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超过24%,没有超过36%,因为36%就是无效,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的债务我们把它叫作自然债务。
扩展资料
案例
南方日报讯 (记者/祁雷 通讯员/黄义涛 陈琳)用自己的房产向银行低息贷款,再将贷款以民间借贷的方式高息转借给急需资金周转的公司,以谋取利息。这种看似“精打细算”的小聪明,实则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近日,梅州市梅江区法院对这位耍小聪明的陈某某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
2014年10月中旬,陈某某将自己名下位于兴宁市的房产为抵押,分别向兴宁某村镇银行贷款320万元和360万元,随后将贷得的款项以贰分的月息高利转借给兴宁市某集团公司,至2016年9月底退清了向银行贷款的全部款项。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共收到受转贷公司利息100多万元,除支付给村镇银行利息共计约65万元外,非法获利35万余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贷款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