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扩展资料: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世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依照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东之一,且认缴出资并持有公司部分股权时,当公司出现债务的情况,只要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就不会承担其他责任。反之,则应当在未缴足数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独资公司的法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和公司财务区分,出现自己挣钱,自己拿钱。而没有单独制作财务报表的情况时,当公司出现债务法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林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绍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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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查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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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通常情况下不用,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例如:A用一辆宝马轿车向公司出资,出资之前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人是A,而完成出资后,宝马轿车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公司,A得到的对价是公司的部分股份。再例如:出资之前B对100万现金拥有所有权,完成出资后,100万元的所有权人就变成了公司,B得到的对价也是公司的部分股份。这个时候,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是财产的所有人。
这就是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来源之一就是股东的出资。
公司成立以后,就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各种关系,比如公司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判定公司为责任方,就需要公司来赔偿,这就产生了侵权责任之债,民法上的债分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责任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这些债都需要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来偿还,这就是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么理解就更简单,就好比,夫妻(股东)生的子女(公司),父母(股东)是父母(股东),子女(公司)是子女(公司),父母(股东)对子女(公司)倾注无限的爱和金钱等等(股东用货币、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等等的方式出资),父母(股东)得到的对价是子女(公司)的监护权(股东资格)和今后子女(公司)对父母(股东)的赡养(分红)义务。没有出息的子女(经营不善的公司)没有能力赡养父母(没有利润供分配)。
父母是父母,子女是子女,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如果子女犯了死罪,需要枪毙父母,必然影响生孩子的积极性。而同样,如果公司欠债了,需要股东来偿还,必然影响股东投资的热情,这是公司历史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这就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自,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况还很多,这里不做过多描述,因为全部描述那等于写一本书,有问题的话,提问者可以追问,根据追问的情况进行追答会更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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