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可异地使用。根据2017年《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将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提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异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异地业务的经办效率,方便参保人就近办事,避免“垫资”“跑腿”情况出现。
2016年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扩展资料:
使用社保卡跨省异地就医群众需要重点把握的环节时用十个字概括,就是先备案、选定点、持卡就医。
第一步先备案。要求参保人员跨省就医之前需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经办机构采集必要的信息,目前全国有统一的备案表进行明确,关键的信息是两条。
一是要说清楚备案的原因是什么,是出去常驻还是异地安置,还是在外面工作,还是转诊转院,要把原因告诉经办机构。
二是要去什么地方,是去北京还是去上海、海南等等,这个很重要。经办机构采集这两个关键信息后,传到国家的结算系统,到相关的地区和医疗机构,其他的信息社保卡都有,比如姓名、卡号,不需要另外采集。
第二步选定点。就是说群众需要选择,比如选择去北京、上海看病,要到这些地方的跨省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去。
第三步持卡就医。因为已经完成了备案和选择了定点医疗机构,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要医院持卡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提醒患者一定要用社会保障卡,要持卡办理入院和结算,去北京的一些医院发现,有些群众在入院时没有持卡,医院误认为这个群众是自费人员,就办理了全自费住院,出院时就很难转为跨省直接结算的病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7年起社保卡可异地办业务 不用原籍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社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定要使用社保卡办理
可以的。跨省社保异地转移流程:
一、所需资料:
1、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号码、转入地社保所在银行名称及转入地社保帐号。
2、本人须持《接收函》、社保手册、终止合同书到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时万家盛世人力资源公司会给转移人开具《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及《养老保险帐户明细》。
3、本人须持由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及医保帐户结清手续。
二、转移程序:
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扩展资料:
异地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在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就医”则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
“异地就医”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以及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二是中短期流动、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如建筑业等职工的就医,所产生的问题要么是不能参加医疗保险,要么是要垫付医疗费用。
三是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
包括退休后户口从工作地迁移到安置地的人员,也包括托靠子女无户口迁移的人员,所产生的问题表面上是就医结算不及时、不方便,个人负担重,实质是安置地的医疗待遇往往要好于参保地,异地安置人员感到就医待遇不平等。
2013年内中国将在部分省份试点跨省就医即时报销。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文件,2015年中国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018年9月4日,国家医保局公布数据显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次突破80万。
申报规定
申报原因
1、限于本地医疗水平的限制,一部分重病人和经本地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治疗效果不明显的病人转外就医。
2、一部分人员在本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平常在外地工作,生病时在工作所在地就医。
3、部分职工退休后,怀念故土回家乡养老,在家乡当地医院就医。
4、一些企业在外承包工程或在外地设立营销机构,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就医。
申报标准
1、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
2、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3、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申报程序
1.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 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 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2. 参保人员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
经核准的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由单位经办人凭经下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1) 参保人单位证明;
2) 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发票(背后有报销人答名);
6) 住院病历复印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异地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