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在24小时内结案的治安行政案件,宣读并送达治安处罚决定书是否使用传唤?

我所近日办理了一起19岁的住校的在校学生盗窃自行车未遂案,在查获并询问嫌疑人的当天(使用了传唤证的),因对自行车进行价格认定,未在24小时内下达治安处罚。5天后,在价格认定出来后,鉴于该学生盗窃未遂,且初次违法,并书写有认错书及学生家长保证书的情况下,本着人性化执法,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出不予处罚,加以训诫,责令家长严加管教的决定。为不耽误学生上课,到学校利用大课间休息时间,采取秘密的方式,只当着学生家长和班主任的面,对违法学生宣读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后被单位法监部门以“下处罚未使用传唤证”为由进行了考核扣分!搜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都只说了询问、查证需要使用传唤,都没有说上门下达决定书,要使用传唤证。单位考核扣分是否合理合法?这里请大家帮忙答复一下!

在没有给治安处罚决定书前,派出所把人带走是否违法?
这要看把人带走是什么含义?什么目的?
如果是传唤或者拘传,那应是合法的。请楼主来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果不是传唤或者拘传,则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在治安处罚之前不能先行拘留的。
如果哪位同行有异议,可以把相关法律依据提交,以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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