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近日办理了一起19岁的住校的在校学生盗窃自行车未遂案,在查获并询问嫌疑人的当天(使用了传唤证的),因对自行车进行价格认定,未在24小时内下达治安处罚。5天后,在价格认定出来后,鉴于该学生盗窃未遂,且初次违法,并书写有认错书及学生家长保证书的情况下,本着人性化执法,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出不予处罚,加以训诫,责令家长严加管教的决定。为不耽误学生上课,到学校利用大课间休息时间,采取秘密的方式,只当着学生家长和班主任的面,对违法学生宣读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后被单位法监部门以“下处罚未使用传唤证”为由进行了考核扣分!搜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都只说了询问、查证需要使用传唤,都没有说上门下达决定书,要使用传唤证。单位考核扣分是否合理合法?这里请大家帮忙答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