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不得扣除,又说超过的可以以后结转,到底可不可以税前扣除呢?

如题所述

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如:企业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该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

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该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2013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其中第20项规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突破了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限额不得结转的规定。很多纳税人认为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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