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规定

农村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规定

农村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规定:
1、需要合法的住宅用地使用权;
2、满足一户一宅的规定;
3、原来的宅地建设符合地方建设计划。
另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能复建,超过所需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所需的工程建筑高度,未经合法的工程建设许可,非该小组人员,对原来旧房存有异议。
农房拆迁旧房重建的总建筑面积要求是在农村保障房建设规划中,对总建筑面积和高度都有规定。例如,在农村需要建设的地区,群众就可以修建二层楼房。工程项目不允许在平房区建造房屋。
拆毁旧房盖新房有补助,但并非任何人都有。对困难家庭、低保户、困难户和五保户的新建房屋拆除给予补助。
贫困家庭。一级危险住房补贴是一万元;二级危险住房补贴是三千元;三级危险住房补贴是二千元。
低保人员。一级危险住房补贴是二万元,二级危险住房补贴是三千元,三级危险住房补贴是二千元。
五保户。一级危险住房补贴是二万元;二级危险住房补贴是五千元;三级危险住房补贴是三千元。
困难户。一级危险住房补贴是五千元,二级危险住房补贴是三千元,三级危险住房补贴是二千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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