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通过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总局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给你答复,下面是审批需要的条件。
审批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扩展资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通过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总局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给你答复,下面是审批需要的条件。
审批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扩展资料:
危废经营许可证受理范围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需要以下步骤
申请:
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并附证明材料(见第六项)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
(1)、省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接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废中心及有关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第二条禁止向《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核准出口决定:
(1).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出口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八条对已作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函,并自收到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出口决定。
对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不同意危险废物出口或者过境的,不予核准出口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申请材料清单(具体参见《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参考资料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生态环境保护部政务服务大厅[引用时间2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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