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另一个提问中,因标题有歧义且无法修改,故重新提问简述:朋友在一家省级直属企业(央企A的地市级分公司B的子公司C)工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B签订,工资和社保却由C来发,员工要求和实际工作的C签订劳动合同,B不同意,分公司B认为可以任意将其调动至同一城市任何一家B的子公司DEF中,而不用员工同意。因为劳资纠纷闹到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结果在双方举证环节卡住了。===该用人单位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北京的总公司A),每一级都是统一授权法人(有各自的营业执照、财产、地址及职工名册),即每一级都是负责人。在正常司法纠纷上,每一级都是以独立法人的名义对外出现,但在劳动合同纠纷上,签订合同的甲方与发生劳动关系的甲方,并不是同一用工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分公司(B)认为,法规没说其子公司的员工必须与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所以便利用条款漏洞,把应该由分支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甲方改成自己。我朋友之前咨询过,说是谁发工资谁交社保就是和谁有劳动关系,就该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与长年给自己交社保、发工资的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以利工作稳定。但企业认为没必要,因为可以通过对你在各独立子公司间进行“正常”调动,在你工作生活极度不方便或者收入急剧变更后,让你自己“主动”辞职,避免企业支付违约金。原本以为,通过明确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等合同必备条款来约束企业,但诉求被劳动监察驳回,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地址不能填XX省或者XX市,或者从事“日常”工作。劳动监察也认定,子公司C给你发工资,交社保,但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却是跟你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上级分公司B。想请教一下,发工资、交社保与签合同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即,与分公司B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是不是应该由B来发放?或者,如果工资和社保由C来发放,是否可以强制要求与C订立劳动合同?
您摘取的最后一行:第67条否决了您的回复。
其实,我的问题也很简单,即《劳动合同法》上的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法》上的用人单位是不是同一个单位?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总公司和子公司不是所属单位
你和总公司的分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本来就应该和总公司的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可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就没问题,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那么就不行。
感谢回复。1、个案分析,可以分别举证县公司人员和市公司人员出现在省级社保中的证据;2、有工作地点,工资发放,劳动监察在分公司B和子公司C分别现场检查报告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