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交了几十年社保的企业,是否可以认定成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

注,另一个提问中,因标题有歧义且无法修改,故重新提问简述:朋友在一家省级直属企业(央企A的地市级分公司B的子公司C)工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B签订,工资和社保却由C来发,员工要求和实际工作的C签订劳动合同,B不同意,分公司B认为可以任意将其调动至同一城市任何一家B的子公司DEF中,而不用员工同意。因为劳资纠纷闹到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结果在双方举证环节卡住了。===该用人单位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北京的总公司A),每一级都是统一授权法人(有各自的营业执照、财产、地址及职工名册),即每一级都是负责人。在正常司法纠纷上,每一级都是以独立法人的名义对外出现,但在劳动合同纠纷上,签订合同的甲方与发生劳动关系的甲方,并不是同一用工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分公司(B)认为,法规没说其子公司的员工必须与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所以便利用条款漏洞,把应该由分支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甲方改成自己。我朋友之前咨询过,说是谁发工资谁交社保就是和谁有劳动关系,就该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与长年给自己交社保、发工资的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以利工作稳定。但企业认为没必要,因为可以通过对你在各独立子公司间进行“正常”调动,在你工作生活极度不方便或者收入急剧变更后,让你自己“主动”辞职,避免企业支付违约金。原本以为,通过明确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等合同必备条款来约束企业,但诉求被劳动监察驳回,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地址不能填XX省或者XX市,或者从事“日常”工作。劳动监察也认定,子公司C给你发工资,交社保,但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却是跟你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上级分公司B。想请教一下,发工资、交社保与签合同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即,与分公司B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是不是应该由B来发放?或者,如果工资和社保由C来发放,是否可以强制要求与C订立劳动合同?

B经批准可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就可以依法进行劳务派遣,没经批准就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追问

您摘取的最后一行:第67条否决了您的回复。
其实,我的问题也很简单,即《劳动合同法》上的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法》上的用人单位是不是同一个单位?

追答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总公司和子公司不是所属单位

你和总公司的分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本来就应该和总公司的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可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就没问题,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那么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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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4
仅仅是依据缴纳社保就判断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充分。有的行业单位由省公司统一交到省社保,并不能证明县公司的人与省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
而且还有社保关系挂靠的情况,所以劳动行政部门不依据社保关系推断劳动合同关系。追问

感谢回复。1、个案分析,可以分别举证县公司人员和市公司人员出现在省级社保中的证据;2、有工作地点,工资发放,劳动监察在分公司B和子公司C分别现场检查报告佐证

第2个回答  2019-04-14
认定劳动关系社保只是一个参照因素,具体还包括工资的发放,制度的服从,工作内容等均衡考虑
第3个回答  2019-04-14
不一定。因为很可能缴纳社保的单位,与劳动合同不是同一单位,只能以缴纳社保单位为实际劳动关系单位。
第4个回答  2019-04-14
在私人企业工作十年没有劳动合同签订但买有社保,工作十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因超过了仲裁时效,不能再要求了。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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