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费收取国家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2022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修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政规〔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修订的背景依据
      2021年7月,市人民政府将仙政办发〔2017〕13号文列入“决定修改与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通知》修订理由
      1.该文件已失效。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仙政办发〔2017〕13号文件已失效。
      2.现行文件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一是现行配套费减免政策与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不符。二是现行配套费征收政策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明确要求,将非营利性学校纳入免收范围。
      3.现行文件部分内容需要修正、补充、完善。一是配套费征收范围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界定,如中心城区范围应根据新的国土空间规划重新界定;二是对地下室、临时工程、豁免审批工程、独立农旅项目等特殊工程项目,明确配套费征收政策。
      三、《通知》修订目标
      本次修订旨在加大非营利性学校、工业项目配套费减免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
      四、《通知》修订任务
      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配套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减免事项或对象。
      五、关于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第四条第一款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变化进行了明确,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下发后,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政府性基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六、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1.征收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分城市规划区范围和镇规划区范围。进一步明确城区范围为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为准,即干河、龙华山、沙嘴、杜湖四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镇区范围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本次修订明确市直国营农场、渔场、林场、旅游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2.征收标准
      本次修订明确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征收,地下建筑面积应征收配套费,城区按4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镇区按3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取消原文件中“对于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标准征收”。
      3.征收主体
      本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进行了明确,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政府征收。
      4.减免对象
      本次修订明确配套费免收项目或对象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七、配套费缴纳方式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凭已审批的平面规划方案、已核准建筑面积的图纸,城区项目在市民之家工改窗口办理,乡镇项目在属地镇政府办理,联系方式0728-3317028。
      八、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稿,共九条,其中:
      第一条,明确了修订的政策依据、背景和修订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范围:城区征收对象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开发边界,涉及4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乡镇征收对象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市直国营农(林、渔)场、旅游风景区(含排湖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标准:主要是明确了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计征依据,统一了过去按计容建筑面积计征的分歧,更方便了配套费的核缴。
      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原则。如配套费使用范围、执收主体等,城区项目配套费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级配套费由镇政府代为征收并专项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明确了配套费免收范围。依据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借鉴武汉城市圈城市配套费管理办法,同时考虑省政府营商环境考核导向,“修订稿”明确了八类免收配套费对象,分别是: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第六条,明确了临时建设工程纳入配套费征收对象,统一了过去收与不收的分歧。
      第七条,主要是明确配套费征收管理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条,明确上位政策变化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明确修订稿施行时间、文件有效期及前期文件失效的规定。
      解读科室: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解读人:许泽颢
      联系方式:0728-3317028
      有效期及前期文件失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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