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政管理的基本职能

如题所述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的大环境下,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在不断发展中得到逐步完善,地矿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也逐渐清晰,大体包括8个方面:

(一)地矿法制建设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地矿行政管理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地矿法制建设是这一原则得以贯彻的前提条件。地矿法治建设包括地矿立法、地矿执法和地矿司法建设三部分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地矿立法工作几乎是从零起步。经过10多年的努力,已基本建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为基础和准则,以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地矿行政管理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颁布的地矿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为配套措施、制度的地矿行政管理法规体系。今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地矿立法工作的任务仍将是十分繁重的。这些工作不仅包括已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和完善工作,还包括整个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工作。

我国的地矿执法和司法建设是与地矿立法同步进行的。但是,由于执法受到全民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和政企不分管理体制等的制约,致使执法的难度较大,力度不够。

地矿司法是处理行政案件的重要程序和保证有效执法、维护相对人利益的措施。目前,这方面的法制还不完善。

因此,今后在继续完善地矿立法建设的同时,应加强地矿执法和司法建设。

(二)制定地矿政策

法律是行之有效的政策的固定化,在地矿行政管理中,政策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手段。当今的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面对经济高速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的现状,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需要以正确的地矿政策作指导并进行宏观调控,以振兴矿业和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有限的资源,达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地矿政策包括地矿产业政策、地矿经济政策、地矿科技政策、地矿教育发展政策及矿山环保政策等。

(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管理

这项职能源于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这项职能的主要内容:

(1)通过许可证制度,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得以实现;

(2)通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得以在经济上实现;

(3)通过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等,授予矿产资源使用人勘查、开采的权利,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置权得以实现。

(四)矿业权管理

矿业权管理是地矿政管理的核心内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业权管理主要是为了避免勘查、开采秩序出现混乱而设定的一种“法律凭证”制度,即矿业权由行政主管机关授予。取得矿业权的管理相对人,即取得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凭证”。但是,这种法律制度没有承认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和商品属性。实践证明,这不利于矿业投资渠道多元化,从而影响了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特别是矿产资源法修改以后,对矿业权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流转的法律制度,确立了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法律原则。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矿业权管理主要是指国家以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的身份,通过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管理,实现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基本要求。矿业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界定矿业权的性质、时间与空间限制,设定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界定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审批与授予矿业权,征收管理矿业权使用费,进行矿业权评估管理,保护合法的矿业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矿产资源管理

1952年地质部成立以来,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逐步得到了加强,通过40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但是,由于这些机构和办法基本上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改变计划经济体制的那套管理模式,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原则、方式、方法和管理制度以及矿产资源管理各个环节与地矿政管理其他环节的衔接和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管理模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第一,摸清全国的矿产资源状况,提供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报告,制定矿产资源政策,合理规划矿产资源,为国家有关宏观决策服务;第二,提供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服务,为矿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第三,确认矿产资源储量,为合理划分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权限和办理有关采矿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为矿业权管理提供服务。

矿产资源管理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矿产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又包括矿产储量分类分级管理、矿产储量审批、登记统计和矿产资源价值核算四部分内容。

(2)矿产资源综合分析与政策制定。又包括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及矿产资源政策制定两部分内容。

(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4)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六)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是地矿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监督采矿权人(含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履行法定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矿业活动,保证矿业法规在矿业活动中得到有效地遵守,监督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保障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促进矿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有6种:第一,参与审查矿业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计划或开发方案;第二,审查矿业权人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勘查报告或开采报告);第三,对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年度检查;第四,进行矿产督察或矿山检查;第五,抽样调查矿业权人是否履行法定的各项义务;第六,建立并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七)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简称“地勘行业管理”)是国务院赋予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地质勘查行业得以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其主要内容为:制定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与计划,制定和实施地质勘查产业政策,进行地质勘查登记和地质勘查统计与监督等。

(八)信息服务

为了全面促进矿业经济的发展,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社会提供有关矿业信息服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提供公益性勘查成果,即基础性地质资料;第二,提供矿业权信息;第三,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第四,提供矿产品供需信息;第五,提供其他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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