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成立协会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0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批准书》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会前7日内向受理人员提交会议议程、筹备工作报告、大会准备通过的章程、拟任领导成员名单(秘书长以上)、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拟任领导讲话、会议通知等。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二、申请材料各地都会有不一样的材料,例如青岛:
⒈青岛市社会团体预先核准批准书
⒉成立登记申请书;
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⒋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一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承租方应为拟筹备成立社会团体;住所为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由无偿提供者出具无偿提供使用证明,证明应写明住所详细地址和使用起始日期,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上述租赁、无偿使用期须在一年以上。);
⒌《验资报告》(注册资金20万元及以下的可凭开户存根及验资进账单代替验资报告,20万元以上的出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注册资金应符合规定);
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申报时带电子版);
⒎《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⒏《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⒐《章程》;
⒑《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⒒《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秘书长以上每位负责人都要填);
⒓《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
⒔《社会团体监事会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监事长、副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不须填写);
⒕《青岛XX会会员名册》;
⒖《社会团体会费标准表决情况备案表》(由与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并提供);
⒗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拟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持有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⒘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向社会团体提供资源的,须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文件。
所需表格及示范文本请在青岛社会组织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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