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个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

如题所述

日本丰田与吉利:一场不可能赢的诉讼
丰田和吉利的商标争端是中国汽车行业知识产权诉讼的起点,这也是汽车领域的第一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吉利作为中国第一家生产轿车的民营企业,从这里开始,中国汽车产业开启了“知识产权本土保卫战”。
2002年12月,丰田公司以“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侵权”为由,对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提起诉讼,指控吉利侵犯其知识产权。
丰田称,自2000年5月起,吉利汽车公司在其产品前盖、轮胎、方向盘、后备箱等显眼位置使用的车标与丰田汽车的“牛头”商标相似,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丰田的商标权。此外,丰田认为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措辞,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丰田根据吉利在被诉时的销量和利润率,计算出吉利应赔偿1392万元,加上律师费等,总计索赔1407万元,要求吉利赔偿1400万元人民币。
吉利适时地举办了一场“保护民族知识产权座谈会”,高举民族大旗,声明“吉利集团要为中国汽车业争口气”,立刻塑造出高大形象,李书福成为民族英雄的化身,激发了全国人民保护民族工业的爱国热情。
媒体还认为,“对于急于完全占领中国市场的跨国汽车巨头来说,今天还弱小的吉利、奇瑞等本土企业是他们蚕食中国市场的障碍。在情急之下,知识产权成为外方汽车企业打压国产汽车企业的手段。跨国巨头的真正目的是独霸中国车市”。
在有中国著名法律界人士参加的专业鉴定会上,专家们经过仔细分析和对比,得出“吉利美日汽车商标和丰田商标不会被消费者混淆”的结论。这一结论让丰田感到了胜诉的不确定性,因此在8月的第一次开庭中,丰田提出只要吉利停止使用疑似侵权的商标和宣传用语,就撤回诉讼并放弃全部索赔。
2003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丰田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汽车是高价商品,消费者在购买前通常会经过深思熟虑,因此他们对不同品牌的汽车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比较,普通消费者能够看出二者在视觉上的明显差异,不会混淆或误认,也不会对原告的商标权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判决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吉利公司在宣传美日汽车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以及“丰田动力,动心价格”和“搭载日本TOYOTA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的措辞,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虽有夸大之嫌,但未达到虚假宣传的程度。消费者不会误认为美日汽车的发动机是日本本土制造,且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上来源于丰田株式会社。这些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吉利公司的上述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丰田对吉利的诉讼以失败告终,这为中国汽车行业外国企业在社会舆论上的失败奠定了基础,也成为了跨国汽车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名损害民族汽车品牌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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