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指出,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理决定,那么就不再需要进行查封或扣押。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以下哪种情形之一出现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或扣押的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或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无需再进行查封或扣押;(四)查封或扣押的期限已经结束;(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的情形。
3. 解除查封或扣押时,应当立即返还财物。如果已经将鲜活或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变卖,那么应当返还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
4. 如果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那么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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