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如题所述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很多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时,与借款人协商以物抵债。发生纠纷的往往集中在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尚未履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原先合同约定履行债务。那么民间借贷中的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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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唐文波律师解答: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除了上文明确认可的以物抵债,其他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如何,则取决于其本质所归属的法律制度。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唐文波律师解答:

对于债务未届清偿期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即已达成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协议但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担保债之履行,即以约定转让抵债物的方式,敦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依协议债权人可要求取得抵债物。此种情况下,需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此种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可能损害协议当事人或其他主体的利益。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合同,往往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做出让步的结果。因此,将以物抵债认定是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手段,认可债权人在实际受领之前享有选择权,不仅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商法学硕士,从业十六年,专注房产相关法律和公司法律顾问(含融资)。主导、参与多起房(地)产相关诉讼非诉讼、专项顾问业务,涉及标的40余亿元。曾作为某知名基金副总裁,对公司法律顾问和融资有多年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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