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听政规定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如题所述

国土资源听证活动遵循一系列规定,以确保公平与透明。第六条明确,听证参与者包括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等,涵盖利益相关各方。

第七条和第八条强调了听证程序的组织。通常由一名听证员主持,特殊情况可由三或五人组成,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主持人通常由听证机构或经办机构的负责人担任,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的筹备和记录工作。经办人员一般不参与听证员和记录员的角色,但特殊情况除外。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会确认所有人员身份并宣布相关纪律,提醒注意事项。听证的程序包括:主持人宣布开始,介绍相关人员,明确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提出理由和材料;当事人质证并阐述观点;最后陈述和结束听证。

第十条详细列出听证笔录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名称、主持人和记录员信息、听证人员详情、时间地点、公开性、双方观点和处理结果等。当事人或代表必须确认笔录无误并签字,拒绝签字的情况会被记录在案。

对于公开听证会,第十一则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申请旁听的权利,增强了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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