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如题所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确保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得到全面评估和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分为三个等级:重大影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轻度影响编制报告表,影响小的填报登记表。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分类管理名录并公布。


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详细列出建设项目概况、现状环境、可能的影响分析、环保措施论证、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监测建议及评价结论等。水土保持项目还需有水行政部门的审查同意方案。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环保部门规定。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需提交相应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无需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应在开工前报批。审批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特殊性质或跨区域项目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审批,其余项目由地方规定。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由共同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已批准的项目,若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报批。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过期后,需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需获得资格证书,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可公开招标选择评价单位,同时需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重视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步建设与运行,竣工后需申请环保设施的验收,只有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




扩展资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目的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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