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原物业即将撤场,过渡期物业服务如何保障

如题所述

  随着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多年,居民的“住有所居”问题已基本解决,而如何从“住有所居”向前再迈进一步到“住有宜居”,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携手,特别是在已交房、交楼的存量社区内,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
  网友咨询:
  小区原物业即将撤场,过渡期物业服务如何保障?
  律师解答: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律师补充:
  住宅物业公司的职责,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主要服务内容一般包括“四保一服”:保安、保洁、保绿、保修、客服服务。安保服务主要包括对住宅小区的治安、消防、车辆三大方面进行管理,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保障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洁服务主要包括对小区道路、楼道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扫打理,对小区生活垃圾进行统一清理,确保公共区域环境清洁、卫生干净。保绿服务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环境绿化工作,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园林花草进行绿化养护、施肥消杀等。保修服务主要包括对小区建筑、电梯、供电、供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消除故障隐患,确保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客服主要负责处理业主咨询、报修报事、投诉等事项,及时为业主提供各类服务事项,在职责范围内为业主排忧解难。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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