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使用与维护

如题所述

长沙市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着重规定了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与维护。

第六条要求,城市桥梁在竣工后,管理机构需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桥梁不得投入使用。桥梁交付时,必须配备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以及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及交通(通航)标志,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管理机构。

第七条详细规定,船舶通过桥梁水域需遵守航标、航道标准及船舶通行规定,确保在限定的航道通行,同时需征询管理机构意见。

第八条对于特殊车辆如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限船舶,需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按照指定路线、时间、速度通过,且在批准前需听取管理机构意见。

第九条,任何单位在桥梁上架设管线需先征询管理机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管线产权单位需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桥梁安全。在改建、扩建或维修时,需与管理机构配合。

第十条列出禁止在桥梁上和附属设施上进行的行为,包括修建建(构)筑物、架设危险管线等,以保护桥梁设施不受损害。

第十一、十二条强调,禁止在桥梁下空间搭建建(构)筑物,影响桥梁检测与维护,并对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做了规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的活动也受到严格限制,以保障桥梁安全。

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了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对养护维修的监督职责,以及养护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养护经费安排、日常巡查、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等。

最后,第十五条规定了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必须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保障交通参与者安全,并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紧急抢修时需遵循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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