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销售药品需要医药公司的首营资料包括什么?

如题所述

首营资料

一、生产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药品生产许可证;

3、GMP(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s,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5、税务登记证;

6、年纳税报表;

7、企业质量情况调查表;

8、质量保证协议书。

二、产品材料:

7、产品生产批件(或称药品注册证);

8、产品检验报告(最近期省检,一般要求2年内);

9、产品物价文件(医保产品需要区物价);

10、产品专利证文件(有提供,无的话该项省略);

11、商标文件;

12、产品每批检验报告(厂检,首营抽检时用到);

13、产品最小包装盒(样本);

14、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15、一般纳税人认定记录(可有可无);

16、法人授权书(法人委托书);

17、身份证复印件;

18、产品生产标准;

19、购销合同;

20、产品内外包装及说明书批文;

21、购销员资格证书。

三、医药公司首营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药品经营许可证

3、税务登记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5、GSP(GoodSupplyingPractice);

6、开户许可证;

7、银行转帐帐号(开票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

8、供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调查表;

9、质量保证协议书。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首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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