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如下: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政府、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凡没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工会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比例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要不断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保障工会重点工作的经费使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严格控制工会自身费用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7、规范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按照《天津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建立工会财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分设工会会计、出纳人员岗位,明确各自岗位职责,保证工会财务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8、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基层工会经费收管用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收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要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法律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
第十五条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
第十六条县以上工会行政费预算,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
第十八条县以上工会预算,可在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编列预备费,用于当年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用部分经费结余兴办工会企业时,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确定为借款的,要签定借款合同;确定为投资的,要规定上交收益指标。
第二十条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应当从本级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25%。
第二十一条县以上工会根据需要,可以从本级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后备金作为储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要。一般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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