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人合开一公司,后将我所持有股份转让给合伙人,合同上标明完成转让手续后三月内付完股份转让款。但合同期限已经过去两月,转让款才付了18%给我,我现在可以以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吗?还是得等3个月期限到后仍未付清才能要求解除?如3个月后未付清可以100%解除合同吗?
注:股东名字在工商税务银行相关的资料已经在两个月前已经变更完。但公司进出口许可证上的名字一直未变更,原因是因为对方忙一直未去,而且变更也不需要我的资料。
公司在工商局股东备案已经更新过,我已经不再是股东,并且法人已经变更
如果可以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法人变更为我,之前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的结果股东是我
如果三个月后未支付完款项,我要求解除合同 不接受再接着付款 已经收到的款还给对方 可以胜诉吗?
对于支付过的款项有写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