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法律地位如下:
一、学生法律地位的概念内涵:
1、学生所具有的这种主体资格并非自然形成,而必须是依法取得。
其接受教育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且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注册并依法取得学籍。如此,才具有“学生”的法律身份。
就此而言,无论是在民间的各种教育培训机构中进行系统学习的广大群体,还是在高校内部开设的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研修班中接受培训的人员,均非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2、学生的法律地位兼具基础稳定性与灵活多变性的二元特征。
一方面,处于不同教育阶段、具有不同行为能力的学生,均会具有某些共同的基础性法律身份,如“公民”“受教育者”等。
但另一方面,在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学生则会具体表现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并因此而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我国法律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双重界定:
1、宪法层面的学生法律地位:公民
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据此,任何具有中国国籍的“学生”必然都具有一个共通的法律身份——“公民”。
根据《宪法》第33条第2款和第4款之规定,每一个学生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教育法层面的学生法律地位:受教育者
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以及《教育法》第9条第1款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4条和《高等教育法》第9条第1款则分别规定了公民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
此外,我国《教育法》第五章还专门以“受教育者”为题,用9个法律条文系统规定了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总体来看,以上规范一方面反映出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法律规范的表述也凸显出“受教育者”与“受教育权”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