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条例寻衅滋事的认定

如题所述

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
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寻衅滋事的刑法和治安处罚的区别
1、定义上的区别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犯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没有严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了,只是违法行为。
2、性质上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
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留15天以内和罚款。
3、具体表现上的区别
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没有达到“恶劣”或者“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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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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