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
它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命令的一种。虽然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包含了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但这些都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能伴随的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本身。如果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的,那么责令改正应当视为附属于行政处罚的从行政行为,而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如果规定“可以”责令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此时责令改正可能为行政处罚的先行行为或者后续行为,但仍然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地位。责令改正无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属性,无惩戒性,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处罚性;行政处罚是行政相对人在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之下对其施以的处罚。而行政命令的做出并非行政相对人违反法规,而是基于行政管理的目标对相对人提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要求,其本身并不存在处罚性。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如下:
1、行政处罚做出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行政相对人的先行违法行为;
2、行政命令的做出并非行政相对人违反法规,而是基于行政管理的目标对相对人提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要求,其本身并不存在处罚性。
综上所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命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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