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社保要哪些资料

我以前社保是深圳的,现在在上海有一份新工作.想把以前单位的社保转过来,要哪些资料?

1、如何理解《暂行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的和影响?
答:《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暂行办法》主要具有三方面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二是有利于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5、《暂行办法》与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有何区别?
答:《暂行办法》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主要在以下五方面与原规定有所不同:一是扩大了跨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金范围。原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不转单位缴费;现除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二是首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归属问题,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保障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无论其后采取何种就业方式,继续参保或中断缴费,或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或与新型农保衔接,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得到保全。四是明确停止办理农民工退保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办理退保手续。五是提高了对经办机构的要求。对转移经办程序和时限进行了统一规定,减少了参保人员在两地往返奔波,大大方便了群众。
6、《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累加计算问题,因此,只要是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于《暂行办法》。对已经退休人员,由于不存在养老保险权益累加计算问题,因此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7、流动就业人员应如何转移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
答: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按以下三类情况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一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二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
对第一类采取一种正常转移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
对第二类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对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的,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对第三类采取一种特别处理方式。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受年龄规定的限制,均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8、为什么要以户籍所在地作为关系转移接续的主要参照系?
答:确立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主要参照系,主要考虑是户籍所在地与家庭生活居住地相一致的概率更多些。
9、如何理解养老保险临时账户问题?
答:《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有利于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但同时又要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他们可在新就业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离开新参保地再次流动就业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应明确的是,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参保所在地,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年限,不计算为新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应在原参保地计算缴费年限。
10、跨省流动就业时,社保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各转多少?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转移单位缴费(统筹基金)时,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11、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答:《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与参保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关系。
12、单位缴费是20%,而在转移时只转走12%,会不会因此损失了部分养老保险权益?
答: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认为只转12%的单位缴费会使个人权益受损的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13、《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这是为什么?
答: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的时点为1998年1月1日。
14、跨省流动就业人员退休时,应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分三种情况确定:第一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确定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二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确定由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三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确定由其户籍所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15、设定缴费年限10年这样一个界限,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设定缴费年限10年的界限,主要考虑是,对于流动就业的人员而言,能够在一个地方连续10年就业并参保缴费,应属于相对稳定的就业,同时有接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在一个地方参保缴费,这一地方也应承担起支付待遇的责任。
16、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最后的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应将在各地参保缴费的储存额本息累加计算;其基础养老金的核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样,既保持了权益与义务对等激励原则,又统一了全国的计发办法。
1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谁提出申请?
答: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携带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18、流动就业人员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完成了。
也就是说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19、经办机构负责填写哪些表格?
答:经办机构应认真填发七张经办表格: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五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六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七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20、如何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
答:如果你是在就业参保地,每年社保经办机构会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同时,你还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电脑触摸屏,或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及登录当地政府网站等方式查询你的缴费情况。
如果你在异地,可通过全国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库,找到所有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打电话了解相关的查询方法。
同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到那个时候参保人员就可以更加方便地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的信息了。
21、为什么说参保缴费凭证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
答: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不再办理退保手续。参保缴费凭证相当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对农民工来说,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是更好的保障。同时,不管农民工中断就业多长时间,社保经办机构都将一直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全部参保记录和个人账户都予以保留,而且在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22、参保的农民工能享受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即使回到农村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种情况是在城镇参保满15年,到达规定领取的年龄条件,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养老金;另一种情况是在城镇参保未满15年,和城镇职工一样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是不会受损的,缴费年限可以得到承认,在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可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3、农民工中断就业,不继续参保的,应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答:农民工不继续在原参保地就业参保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其在当地的参保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继续保留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在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规定对个人账户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
24、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的,应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答: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也就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5、对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如何保障其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
答: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
26、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农民工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本人,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完成了。
27、为什么说退保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答:农民工退保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的权益没有体现出来,原来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权益就终止了,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要重新算起,这实际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导向是,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或是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个人的缴费也会全部用于本人的养老待遇。把退保改为转保和续保,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因此从2010年1月1日《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办理退保。
28、农民工返乡就业,不准备再回城里打工了,为什么不能办理退保?
答:这主要是出于两种情形的考虑:一种情形是参保人在城镇参保缴费已经达到15年以上了,这样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以后,就可以按照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是这样的话,参保人不仅不应当退保,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以便将来能够领取到更高水平的待遇。另一方面情形是,虽然参保人在城镇参保缴费不足15年,并且已经返乡了,但参保人在城镇参保积累的权益和资金可以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在城镇的参保权益仍可继续累加计算。
29、家里急等用钱,为什么不能通过退保来解决眼前的困难呢?
答: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年老以后的基本生活。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讲,国家既要保障劳动者老有所养的权利,也要引导劳动者履行参保缴费的义务,这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参保人员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以保障自己长远的养老保险权益。退保对自己权益是一个很大的损害,在已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情况下,国家不再允许退保。因此,参保人员要处理好解决当前困难和保障长远利益的关系,做出明智的选择。

31、流动就业人员转入南京市,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按以下程序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在南京就业并参保缴费。二是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三是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四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南京市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五是待基金到账后,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问:《实施意见》对跨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如何规定的?与国务院《暂行办法》有无不同?
负责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已经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同时,对《暂行办法》落实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我们要进行细化,以便于各地操作。主要有两点:一是从我省转出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问题。按照国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12%调整为11%,2006年1月1日起进一步降为8%。而由于我省实行的是社保年度(7月1日 次年6月30日),两次降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的时间均比国家规定推迟了半年,导致我省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比国家规定要高出一部分。为维护职工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经办环节,经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最后确定仍按我省规定的记账比例确定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二是跨省流动人员省内待遇领取地的认定问题。国务院《暂行办法》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认定办法作了比较大的调整,根据“户籍优先、从长从后”的原则,以省为单位确认退休待遇领取地,但对省内的具体待遇领取地并未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如果省内待遇领取地也按照《暂行办法》来确定,就可能遇到一个特殊情况:按照《暂行办法》,参保人员退休待遇领取地已确认为某省,但由于其户籍不在该省且在该省的所有参保地缴费均不满10年,就无法进一步确认其在该省的具体待遇领取地了。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实施意见》中明确:对于非我省户籍、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省的参保人员,如其曾在我省两个以上地区参保缴费的,根据其在各地的缴费年限,由缴费年限最长的地区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最长的地区有两个以上的,由其中最后一个地区办理。
问:流动就业人员可能大部分还是在省内流动,新办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考虑?
负责人:的确是这样,流动就业人员中主要是省内流动。据我们统计,2009年全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中,近80%是省内转移。对这些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我们经过慎重研究,认为还是应当纳入国家统一的政策框架内解决,在转移条件、资金转移规模、转移程序以及退休地确定等方面,与国务院《暂行办法》基本保持一致。这主要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国家对此提出了要求,应当很好地贯彻落实。二是人员流动的复杂性,省内流动和跨省流动往往相互交织,有时难以准确、及时区分。三是户籍的不确定性,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户籍随时可能发生变更甚至跨省迁移,社保机构无法及时掌握这些信息。如果对跨省转移和省内转移实行不同的处理办法,会影响全国转移政策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也会增加经办管理难度甚至可能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实施意见》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设置了年龄条件,提出了“临时缴费账户”的概念,请您详细介绍一下。
负责人:根据国务院《暂行办法》,我省规定参保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接续,而是通过在新就业地设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办法来累积其养老保险权益。这项政策是对我国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上一个重要创新。从一方面看,我们要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目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尚未实现,省级统筹也刚刚起步,地区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引发部分大龄参保人员为获得较高养老金待遇而向发达地区、中心城市转移的现象。由于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政府承担着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保发放责任,这种转移无疑增加了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人口、基金负担,不利于各地的基金平衡,因此有必要从政策上对大龄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作出一定限制。从另一方面看,我们也要维护大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在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前提下,需要通过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办法,来记录其在新就业地的缴费情况并作为日后计算养老金的依据,保障其权益。有些同志提出,对大龄参保人员既不转移接续关系,也不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允许其正常参保缴费就行。我们认为,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可以从一开始就对大龄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行为作出界定,以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参保权益,并很好地解决养老保险基本数据的重复统计问题。这里要强调的是,“临时缴费账户”只是临时缴费关系的标志和记录,并不是一个特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仍按照现行的统账结合制度进行管理,其缴费比例、账户规模、计息方式等执行与一般参保人员相同的政策。
问:听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是20%左右,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却只带走其中12个百分点,这会不会损害职工权益?
负责人:单位缴费转移量的大小,主要是考虑平衡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需要,并不影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跟本人的缴费数量、缴费年限挂钩,与地区间的基金转移量没有关系。
问:对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人员,他在多个地方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养老待遇在哪儿领?
负责人: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退休办理地)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原则进行认定,即:如果到达退休年龄时的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就由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如果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有缴费满10年参保地的,那就由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负责办理退休(在两个以上地方缴费均满10年的,由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负责办理退休);如果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满10年,那就把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也就是说,不论参保人员怎么流动,最后总有一个地方为其办理退休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避免各地在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手续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使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得到保障和落实。
问:新办法对转移经办手续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很复杂?
负责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是一项牵涉面比较广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协作配合。为把这项工作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制定了经办工作规程,我们也从实际出发对省内转移的经办规程作了进一步优化。大致有四个环节。一是发凭证。当劳动者离开一个就业地,他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参保缴费凭证除了个人信息之外,还记载了他在该地区参保缴费的基本情况。二是接电话。参保人员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上公布的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咨询有关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时,也可以通过这个联系方式进行相互联系、核对等。三是办手续。参保人员到一个新的地区就业后,本人或者新就业单位向该地区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其他业务就由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四是转资金。除了转移关系之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还要按规定把个人账户基金和部分单位缴费转移到新的就业地社保机构。正常情况下,整个流程中需要参保人员出面办理的只有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和提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两项事务。可以说,最大限度地方便了群众和企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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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1
员工中断在本市就业,离开本市并办理跨省转移的可到我局相应的社会保险退转保窗口申请开具“缴费凭证”。需提供的资料:a、填写《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可在本网站下载专区下载)。b、本人身份证、社保卡(社保卡丢失的可在单位辞工转保证明上贴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c、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或开具本人辞工转保证明(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停交社保时,申请缴费凭证则不需此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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