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立法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论刑事立法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法律在当今社会中的指引作用毋庸置疑,因为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是否应妥善处理好预防作用与惩治作用的关系,这一问题成为立法学中大家普遍关心的话题。若此问题处理不好,就极有可能制定出恶法,非但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反而会造成公众对法律的抵触,甚至破坏法治体系的建设。
一、法律对预防犯罪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生产方式回力的体现。”这里笔者主要讨论的是预测作用与强制作用,他们从属于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就是人们依照现行法律,对自己或对他人将要实施的行为预先做出法律评价,即该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是否构成犯罪。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法律预防犯罪的核心部分,也是法律价值的重要体现。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对行为人已经做出的行为进行评价,并对符合现行法律的行为予以保护,对违法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强制作用的重点是对已经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其源于人类社会早期的复仇习俗,无论是当今社会的罚金刑、自由刑和生命刑都可以追本溯源在古代找到原型。人们长期以来早以适应同态复仇的传统观念,我国法律从总体上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较重,尤其是在刑事法律中。
��二、适度的制裁观念与预防违法犯罪的关系
��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国历经三次“严打”(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对那些煽动、腐蚀、收买、强迫青少年犯罪的教唆犯,屡教不改的惯犯”;1989,年开始到1990年底打击暴力犯罪等“六害”犯罪为主要对象;2001年开始直到2002年底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当时犯罪情况持续恶性发展的局面,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但是同时我们发现,“严打”只具有一时的效果,犯罪率上升在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后,又会在原来基础上大幅度攀升,甚至比“严打”前更加严重。可见,严厉的刑罚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适得其反。
��何秉松教授在谈到中国的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历程时就讲到:“当我们回顾中国大陆黑社会犯罪的历史空白和发案数、发案率最低的年代,我们切不要忘记中国人民同时付出的沉重代价和牺牲。”因此,笔者的观点是:过分压制犯罪的萌发会积蓄爆发大规模动乱的力量,或者延缓乃至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一论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究:
��第一,西方著名思想家、法哲学家马克思•韦伯在其晚期作品中对禁欲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其观点可以归纳成:个人对理想的追求是上帝赋予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法律以及宗教应该充分鼓励并保护个人的欲望,而不应当成为禁锢人了欲望的工具。马克思•韦伯还认为:个人欲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是资本主义战胜封建教会黑暗统治的力量源泉。鼓励张扬个人的欲望,鼓励破除陈规发展生产力以及封建教会的统治。
��第二,从社会学角度论证,人们为了满足自己日益扩张的欲望,积极创新,不断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促使社会不断进步。人的惰性与社会的进步之间由欲望连接起来,人们不断扩张的欲望经过合理的方式得到不断满足,再扩张,再满足进而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讲,欲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动力。
��第三,重刑罚处罚不利于违法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无论是经济领域、民商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的违法犯罪,只要不是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都有可能重新进入社会。重刑使违法者“边际化”乃至“监狱化”,远离社会改造环境,从而出现重复犯罪、再犯罪居高不下现象的出现同时加大了监狱的负担,是对违法人的改造成本大大提高。
��所谓社会化就是指“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群体的方法的社会互动过程”。而对被处罚人的再社会化就是指那些未能接受社会主流文化观念即未能成功社会化的人接受社会主流文化的过程。再社会化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体系已经日渐明朗,这是成熟社会保持活力与生机的前提,但是同时也必然会导致社会诸多矛盾的凸显甚至激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违法犯罪形势的严峻是社会发展的必要代价。正如过于严密的社会控制将犯罪率减少到最低程度,但是却压抑了社会的生机与活力,甚至导致社会停步不前。鉴于以上关于重刑法律的分析,我们要解决立法上的问题,就应该首先弄清楚这样一个问题,即依据什么样的立法原则制定出来的法律才符合预防犯罪的目的?适度惩罚原则,这一点毋庸置疑。
��三、相对禁欲主义的提出
��在论述适度惩罚原则、适度惩罚的法律之前,就适度惩罚原则的源理论——相对禁欲主义做些阐述。相对禁欲主义是笔者的提法,笔者认为禁欲主义早已经被西方思想家以充分的论证送下历史舞台,当今社会对个人欲望的鼓励已成为主流文化,在不违背个性解放的同时,应当对欲望进行适度的限制。因此,笔者将相对禁欲主义定义为:社会在充分保障公民自由与欲望的同时,引导公民的超前欲望,使其控制在一定的法律与道德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对这一定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相对禁欲主义以尊重个人的合法、合理欲望为前提。这是该理论与传统禁欲主义的本质区别。对相对禁欲主义的理解不能简单的释义为对欲望的有限度的压制,这里是鼓励人们对自己欲望的追求,所不提倡的是超现实的并违背现有法律与道德的“欲”。
��其次,社会对超现实并违背现有法律与道德的“欲”采用的手段是引导。因此,在前文所用的是“不提倡”而不是禁止。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公民的思想是不受限制的。国家、任何政党或其他团体都不能对公民的思想加以干预,国家、任何政党或其他团体可以提出自己的价值观和团队思想,公民有权利依据自己的观念进行判断和取舍,而不受强制力的干预。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所约束的是公民的行为而不是思想,而且是法律所禁止的具体的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公民的欲望只能以引导方式加以调整,绝不能使用行政手段或强制教化,更不能动用国家暴力机器。
��最后,相对禁欲主义不是简单的折中理论。有些学者对其他学者争论的观念简单的、机械的取平均值,因此,当人们见到“相对”二字往往会机械的理解为原有理论的折中,这也不足为怪。但是对相对禁欲主义的理解不能作此认识,因为它有自己独立的概念和理论体系,并可以应用到立法学和经济学当中指引人们的实践活动,这一理论是饱满的、实用的。
这一理论的重要作用就是;权衡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权衡个性发展与法律惩治为社会评价标准的制定和立法目的的确立打下理论基穿�
下面就对相对禁欲主义在立法中的重要应用做简单的阐述,相对禁欲主义在立法中的体现就是适度惩罚原则的提出与运用。
��四、适度制裁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的意义
��适度惩罚原则源于相对禁欲主义,依据适度惩罚原则制定的法律称之为适度惩罚的法律。适度惩罚的法律是指以罪过与处罚相得当为原则,以教育违法行为实施人、预防犯罪为目的,以更为人性化的条文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同时兼顾受侵害人和侵害行为实施人的利益做出公正评判的法律。
��制定适度惩罚的法律,强调法律的预防作用与惩治犯罪并不矛盾。预防犯罪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法律通过明文规定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实施的,如果实施将会受到何种处罚,从而指引人们不去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其二,改造已经实施违法行为的人,避免其再次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惩治违法犯罪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与预防犯罪是殊途同归的,但后者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执行的成本也是最低廉的,是在不违背法律与道德的前提下对个人追求欲望的最大限度保护。
��适度惩罚的法律是善法,是人性化的法律,这是因为:(1)适度惩罚的法律恰恰符合预防犯罪的双重含义,既可以以适当的惩罚来震慑行为人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又可以成功改造已经违法的人,使其远离再次犯罪。(2)这种法律在立法的过程中真正做到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法条规定更为人性化,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充分保障人权,可以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只有被人们接受的法律才是善法,人们才会自觉地遵守。(3)适度惩罚的法律是社会步入法治轨道的必然要求,是符合社会发展进步规律的必然选择,是在保证社会活力与打击违法犯罪之间最明智的选择。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要明确法律的目的,所立之法应是为人们所愿意接受的善法,是可以更好预防犯罪的人性之法,要把预防犯罪放在很高的位置,作为一种原则去指导法律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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