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有哪些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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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7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一、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
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情况,按照单位承担的职能,可以将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型。
1、是行政执行型。主要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执行某些行政事务的事业单位。这种类型的单位又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以事业单位名义设立,但实际承担政府某方面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档案局、畜牧水产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管理局、环卫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上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以前也属于此类事业单位。第二种是承担行政机关延伸职能的单位,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农村综合开发办公室、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党史志办公室、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等。第三种是既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承担某些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如公路管理局、地方海事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第四种是既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承担某些公益性和技术性服务职能的单位,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有色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核工业地质局、县(市、区)一级的公路管理局等。
  2、是执法监督型。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种类型也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如文化市场稽查、无线电管理稽查、国土执法监察、环境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物价稽查、水政监察、港航局稽查、运政稽查、交通规费稽查、规划监察、房地产监察、卫生监督、物价检查、木材检查、渔政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之类的事业机构等。第二种是既承担一定执法监督职能、又承担某些公益性和技术服务职能的单位,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之类的事业机构等。
  3、、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界定
  目前,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究竟由谁来界定以及如何界定的问题,各方面的意见还不是很一致,国家也没有出台明确的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做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界定工作,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
  1、是界定主体问题,即"由谁来界定"。具体哪些单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界定主体应该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之所以说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是界定主体,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这是由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分工决定的。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机构设置和改革、职能核定与调整、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三定"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表述。哪些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管理,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显然,这属于职能界定范畴,理应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此外,在长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机构编制部门在职能界定与调整工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掌握了可靠的信息,为做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界定工作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这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近几年来,中央编办在全国各地部署开展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定位,其行政支持类(或称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基本吻合的。界定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承担,就能把实施公务员法的工作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结合起来,相互协调,整体推进。
  2、是界定标准问题,即"凭什么界定"。做好职能界定工作,要把握准两个关键词,一是"法律、法规授权",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国务院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的授权。二是"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等。界定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依据单位的"三定"方案,同时结合单位目前履行职能、机构编制管理和原参照、依照管理的实际情况,综合做出判断。
  3、是界定程序问题,即"分哪几步界定"。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实践操作界定工作应分三步走。
  第一步,申请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括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本机构的"三定"规定和单位现有人员编制的基本情况等。
  第二步,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提交的材料和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其进行审核界定。对确属"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作出职能确认结论。
  第三步,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界定,按审批权限审批、按规定备案,并对相关人员实施参照公务员登记,组织开展有关实施参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2个回答  2010-07-01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事业组织很多,如市政管理处、交通协管处、检察服务中心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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