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目前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是核准制和注册制。
1、 审批制: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2、注册制:
注册制强调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是将发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判断。注册制的基础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原则,遵循“买者自行小心"理念。
注册制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和日本。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其监管理念是只需将资本品的信息真实全面地公开,相信投资者都有足够强的判断能力,并且任何公司都有发行股票的权利,至于资本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价格卖出去,应完全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其风险也由投资者完全自主判断。
3核准制
核准制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核准制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理念是“买者自行小心"和“卖者自行小心"并行。
核准制的代表性国家有英国和法国,它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为出发点,而不是将个人的自主性放在首位。以英国为例,其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和《金融服务法》,同时必须在经营活动、公司管理、资本运行、会计报表、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全符合《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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