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一)新开业纳税人
1、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申请时限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资格认定。
3、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应加注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及签注。
(二)未超标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资格认定。(注:商业:80万元(含)以下、工业50万元(含)以下)
1、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申请时限
无时限要求,纳税人可以在需要时申请。
3、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应加注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及签注。
(三)已超标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以下简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依照《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注:商业:80万元以上、工业50万元以上)
1、符合《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认定的企业
(1)、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2)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申请时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应认定的企业
1)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符《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即:纳税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纳税人(自然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申请时应提供资料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份
二、办事时限: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第2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第四税务所、第五税务所、第六税务所)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认定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科)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第2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第四税务所、第五税务所、第六税务所)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文件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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