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另外,《宗教事务条例》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背景:
《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施行12年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维护了宗教界合法权益,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些都迫切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原条例,使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教事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