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方法如下:
1、办理材料
①申请人自备资料:《县集体、个人所有林木采伐审批表》原件2份;
②证明材料:林木采伐申请文件(原件1份),林权证(核原件、复印件1份)。
2、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在县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②办理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组织现场考评,提出拟办意见;
③首席代表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定签发;
④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县林业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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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证的相关明细
据了解,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为林木采伐方面一种既合法又重要的证件,用于批准采伐林木者在依法的基础上取得采伐林木的许可权。其中的具体情况如下:
1、林木采伐证的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
2、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保护森林资源。
3、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
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材料:
1、申请人自备资料,《周至县集体、个人所有林木采伐审批表》原件2份;
2、证明材料:林木采伐申请文件(原件1份),林权证(核原件、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县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办理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组织现场考评,提出拟办意见;
3、首席代表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定签发;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县林业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林木采伐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阳朔市人民政府-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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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县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办理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组织现场考评,提出拟办意见;
3、首席代表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定签发;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县林业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事材料(以阳朔举例说明):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采伐国有土地上的林木提交国有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提交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二、林木权属证明。采伐国有土地上的林木,提交林木权属证明;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提交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没有林权证书的,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证明林木权属的有效材料。
三、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提交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桂林政发〔2013〕17号)要求的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材料(采伐林地上的毛竹除外)。
四、其他材料: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林木的,还应提交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征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提交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还应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四)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还应提交退耕还林验收报告。
(五)申请采挖树蔸树木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用途;
2.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采挖的证明材料;
3.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地点、树种、数量;
4.采挖方式和技术要求。
(六)采伐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营造和管理护岸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征得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七)申请采伐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的林木,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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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政府-林木采伐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阳朔县人民政府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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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接到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后,进行复审,对材料齐全的,下发《林木采伐申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进入受理程序;对材料不全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待材料齐全后进入受理程序。
(一)、现场调查勘验:
主要对申请采伐地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采伐地点、面积、树种组成、树龄、平均胸径等进行实地测量,填写伐前调查登记表。对集体申请的采伐实行采伐公示制度,公示期10天。
(二)、对采伐申请批复: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申请和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集体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采伐或不同意采伐的审批意见。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予核发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按标准缴纳育林基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单位(个人)接到批准采伐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核定的金额交纳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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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手续:
(一)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个人所有的林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经村委会主任及乡镇林业站同意并加盖公章;集体所有的林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经村委会及乡镇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
(二)林木权属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包括林权证、村委会证明、承包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
(三)采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四)其他证明:
1、采伐河堤工程防护林木,需提交县水务部门同意采伐文件。
2、采伐企事业单位林木,需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伐文件。
3、采伐属于退耕还林工程的林木,需经县退耕还林办公室(县林业局)出具批准文件。
4、采伐与村集体有收益分成的林木,需要提供村委会同意采伐证明。采伐与其他个人合股经营的林木,需要征得共有权利人的同意,并提供共有权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木采伐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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